2007年3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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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之后 少年重获自由
曹笑薇 李娟

  本报讯  当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女检察官近日向郭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时,郭某激动得热泪盈眶,不停地致谢:“谢谢检察官阿姨,谢谢你们的公正执法!”原来,正是检察官以高度的负责精神而作出的一次骨龄鉴定,让郭某重新获得了自由。
  2月13日,平湖市检察院受理郭某涉嫌抢劫一案。在审查案卷和提审犯罪嫌疑人郭某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郭某的年龄产生了疑问。据郭某交代,其出生年月为1990年10月1日,但案卷中户籍证明上的出生年月则是1989年12月1日,二者有出入。这就涉及到郭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已满16周岁的临界年龄,因为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为弄清郭某的实际年龄,承办检察官通过与当地派出所及其家长联系,但都无法得到证实。检察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郭某进行骨龄鉴定。
  3月9日,平湖市公安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郭某进行了骨龄鉴定,结论为“已满16周岁未达17周岁”,但此鉴定日期距作案日期已7个多月,故仍无法得出郭某作案时是否已满16周岁的结论。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检察机关认定郭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并作出对郭某不起诉的决定。